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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号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林市 实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5-26 14:21   来源:虎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文件(黑民规〔2017〕7号)和《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文件(黑民规〔2017〕6号)有关要求,对原《虎林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行修改补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2.因地制宜、量入为出的原则;

3.操作方便、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

4.管理规范,服务周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医疗救助要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完成之后实施。

第四条 医疗救助仅对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以下简称可补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完成后的余额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持有虎林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且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城乡低收入对象。

4.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七至十级无工作残疾军人;城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无工作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5.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6.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标准:因病致贫家庭自申请救助之日起,前一年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7.经申请审批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对于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的定额额资助。资助对象个人先行缴纳参保费用,民政局再将资助资金通过户主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折支付给参保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一般住院救助:年度单次住院可补费用或年度多次住院累计可补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余额小于等于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或虽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启动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小于等于12000元的,均按一般住院救助标准救助。特困供养对象住院费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余额100%救助;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费中的可补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余额按80%比例(本市外医院住院降为70%)救助;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住院费中的可补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余额按70%比例(本市外医院住院降为50%)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其它经审批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中的可补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余额按60%比例(本市外医院住院降为50%)救助。

对于年度内单次或多次就医,费用均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在基本医保报销后,按次及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一般住院救助的年度封顶线为30000元。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单次住院可补费用或年度多次住院累计可补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余额大于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应即时启动大病保险报销。年度单次住院可补费用或年度多次住院累计可补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超过12000元时,即启动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标准为:特困供养对象住院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余额100%救助;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费中的可补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余额按90%比例(本市外医院住院降为70%)救助;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住院费中的可补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按80%比例(本市外医院住院降为60%)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其它经审批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中的可补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按60%比例(本市外医院住院降为50%)救助。

年度多次住院累计达到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的,按上述标准核算救助额度,并扣减一般住院救助已按次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年度封顶线: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为70000元;城乡低收入对象60000元;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其它经审批的医疗救助对象30000元。   

第九条 慢性病救助: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持医保部门颁发的慢性病鉴定手册,每年补助1000元日常药费。

第十条 门诊救助: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门诊慢性病、器官移植抗排药、精神病、白血病和癌症、临床特殊疾病必须的目录外药品,当年门诊医疗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的余额按60%比例救助,封顶线2000元(门诊救助和慢性病救助仅能享受两者之一)。尿毒症门诊透析按住院救助标准处理。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可免资格审查,由本人或委托乡镇或中心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下列申报材料直接报市民政局办理: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住院病例复印件;

3.住院费结算票据复印件;

4.加盖医保部门公章的基本医保报销单据(分割单);

5.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还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

6.申请人开立的虎林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

第十二条 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其它可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经资格审查、公示合格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1.医疗救助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申请人1寸照片一张;

4.申请人家庭房照复印件(若租住需提供租房协议,所租房屋房照复印件,借住的需提供借住证明及借住房屋房照复印件);

5.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土地证明、打工证明等);

6.对申请家庭有赡(抚)养义务的义务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7.赡、扶、抚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

8.申请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存折复印件;

9.住院病例复印件;

10.住院费结算票据复印件;

11.加盖医保部门公章的基本医保报销单据(分割单);

12.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还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

13.其他佐证材料(如残疾证、结婚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离婚判决书、非义务教育子女在校证明等)。

第十三条 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本市内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资金先由定点医院垫付,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垫付资金。

第十四条 其它救助对象和转到外地住院的患者, 医疗救助不能实行“一站式”结算,其住院费用先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再凭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按程序报市民政局审批,获批的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虎林市农村商业银行存入申请人存折。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民政医疗救助

 1.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2.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3.婚前检查、保健等;

 4、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或非定点药店购药等;

 5.其他不应当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

第五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户,及时将上级下拨、本级预算、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收取管理费和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结余资金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月将医院垫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给定点医院。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需发给救助对象本人的,全部通过银行存折发放。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虎政规〔2017〕4号(关于印发虎林市实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暂行办法).docx

发布者: 虎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