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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号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03-27 14:29   来源:虎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考勤管理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定期考核与抽查(纪检、组织、人社部门)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待遇

第四条全市工作人员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及节日假等待遇。

第五条 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处理私人事务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工资;

(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工资。

第六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但必须凭医疗机构证明,填报请假单,报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存档备查。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其中:

(一)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第七条 婚假。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第八条 产假。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 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工作人员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1-3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在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条 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且不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

2.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

3.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第十一条 探亲假。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实行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父母在户口居住地以外养老的,不享受探亲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十二条 节日假。工作人员的节日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1.请病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请假超过一周以上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当月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因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口头电话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5.请假期满应向批准部门销假,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考勤方法可采用指纹签到或签名签到等方式。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遵守考勤制度的,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它职业活动。否则,取消病假,并停发病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或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减发的工资由各单位报人社部门审批后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工作人员旷工的,应扣发工资参照事假标准和办法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4天(含),以及一个季度迟到、早退10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第二十一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含)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机关工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给予辞退。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长期在编不在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及时给予清理清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认真做好考勤、各类假期的登记和汇总统计工作。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公示上个月缺勤情况。全市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并于每季度第一周内上报《单位考勤登记明细》(后附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自我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考勤管理制度。未能按规定进行考勤管理、监督、检查的,或对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隐瞒不报、不处理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未能及时报送考勤情况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受理当年年度考核和奖励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参加考勤、带头执行请销假制度、带头遵守纪律,切实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严格诊断证明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严肃执行纪律。对于提供虚假病历证明或者在诊断病历中随意夸大病因、不据实建议休息时间的,将追究当事医生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相关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根据此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公安、医院、环卫等特殊行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考勤办法,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连续请病、事假的,公务交通补贴由虎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计发。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虎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虎政规〔2018〕1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发布者: 虎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