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鸡政规〔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全市各级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树立以法治、制度、规则、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发展兴市富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在经济建设领域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坚持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树立建设统一市场的理念,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坚持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结合我市市情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建立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步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坚持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市直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对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简称政策制定机关,下同)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虎林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部署和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
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工作,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推进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定期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
(二)明确制定规范,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后报政府审定,原则上2019年底前要清理完毕。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清理和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联系人:杨彤,联系电话:0467-5854343,邮箱:gpjy_12315@163.com。
(三)定期评估完善
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宣传培训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进公平竞争倡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虎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9日
虎政规〔2019〕3号(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