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虎林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虎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虎林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林草联发〔2020〕3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全部有序退出,在养野生动物得到妥善处置,依法补偿全部到位。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力量,共同做好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退出和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具体工作。
(二)分类退出。区分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转变养殖利用目的、养殖动物是否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水生生物管理蛙类等名录管理情况,实施分类退出。
(三)科学处置。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分类,对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退出工作中需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要依法科学妥善处置,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
三、领导小组
为加强领导,保障工作积极稳妥、顺利有序的推进,市政府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明洋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
孙云桥 市林草局局长
陈喜东 市财政局局长
张 合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 剑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徐太民 市发改局局长
王长江 市市场局局长
陆学军 市交通局局长
徐海林 市卫健局局长
王江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孙云桥兼任,负责推进此项工作,分类、统筹施策,各相关单位做好衔接协调工作。
四、工作方法
(一)做好工作清理排查和摸底调查
市林草局对本市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进行清理排查和摸底调查。对合法经营的,要逐个养殖场所建立摸底调查台账,全面、详细、精准地调查、登记各项信息,特别要注明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决定》公布施行前,已依法按照程序提出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因疫情防控暂停办理,尚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养殖单位或个人,其养殖活动由相应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市林草局、市财政局和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共同核查登记,三方在核查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后续补偿等有关工作的直接依据。对违法违规经营的,由市林草局、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处置禁食在养野生动物调查统计表》由调查单位和养殖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林草局公章。此项工作要于9月1日前完成。
(二)对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调整为水生动物做好工作衔接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纳入畜禽范畴的特种繁育种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市林草局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的,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市林草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相关工作交接,保障从业机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此项工作于9月20日前完成。
(三)对以食用为目的,未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调整为水生动物的,要引导转型、调整为合法的养殖目的,或转型、转产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对以食用为目的,未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调整为水生动物的在养野生动物物种,要充分尊重养殖者的意愿,积极引导、扶持,将以食用为目的转型、调整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养殖目的,或转型、转产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市林草、农业农村、发改、生态环境、卫健、公安等部门要对转型、调整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养殖目的,或转型、转产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扶,要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上主动上门服务,特事特办。要重点支持转型发展林下经济、营造林、林产品加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经济作物种植等特色产业。对涉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一对一实行重点帮扶,并要补偿到位,实现如期脱贫。此项工作要于9月20日前完成。
(四)对不能转型、调整为合法养殖目的,退出养殖活动的,给予一定的补偿
对在养野生动物不能转型、调整为合法养殖目的,退出养殖活动的,依法合理给予一定的补偿。全市范围内,应退出养殖活动的,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依据核查登记的基础数据、《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计算补偿金额,由市财政局落实补偿资金。养殖设施是否补偿由补偿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补偿评估、核算、认定工作要依法依规,合理进行,建立健全和保存好相关档案资料。在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所在乡镇进行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按审定的补偿金额及时支付补偿款,打入养殖户的个人账户。
对涉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定要足额补偿到位。此项工作要于9月20日前完成。
(五)合理对禁养野生动物进行处置
对列入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以及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自愿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要依法科学、合理妥善做好处置。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和《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规定,科学选择放归自然,杂交物种禁止放生,放归任务由市林草局执行。非正常死亡或患病个体,要进行疫病检测。死亡的野生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一些养殖野生动物幼体,达不到放生要求的可寄养在原养殖户进行饲养,直到达到放归条件。
(此文件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