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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政规[2020]5号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21 08:10   来源: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虎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虎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是指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且确需其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通过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债务、经国务院批准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

(二)或有债务是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政府依法提供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形成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专项债务是指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第五条 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限额管理。加强或有债务监管,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债务风险。

(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负责,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管理工作。

(三)程序规范、强化约束。建立科学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债务举借程序。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

(四)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来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

(五)风险预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各债务使用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二章 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我市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1.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债务风险预警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 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已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债务资金使用单位是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实做细使用政府债券的项目预算,负责定期梳理本单位政府债券的实际支出情况,按照政府债券的管理要求如期支出,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履行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确保债务按期偿还。

第三章 债务举借

第七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第八条 政府债务需由省政府以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再通过转贷方式安排给市政府。市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第九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

第十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在省政府批准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全市举债规模,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一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部分纳入限额管理。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等应当依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债务预算收支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政府存量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存量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使用政府债务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债务偿还

第十八条 分类处置政府性债务。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举借的专项债务,主要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对经国务院批准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举借单位落实偿债资金;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如债务举借单位无法履行偿还责任,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并将相应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第二十条 对经国务院批准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偿还(置换)债务,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政府债务增量,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禁新增隐性债务,着力化解存量政府债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全市债务动态监控,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全市债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严格区分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监管问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债务项目情况、债务支出相关信息及原始凭证报财政部门上传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政府性债务考核机制。市政府将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债务资金使用单位政府绩效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政府债务制度建设、使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健全对违法违规举借和使用政府性债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审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过程监管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文件现行有效) 

虎政规〔2020〕5号(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发布者: 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