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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直属及中、省直有关单位,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完善城区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减量,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城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自行清运生活垃圾到虎林市垃圾处理厂处置的各相关单位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每户每年40.00元,城镇低保户和特困家庭0元。
2.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1.50元征收,由单位承担。
3.饮食服务业(包括各类食堂)、屠宰加工厂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6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4.娱乐、宾馆、洗浴、旅店、招待所、果蔬批发零售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5.金融、保险、移动、电信、联通、邮政、电力、客运站、火车站、校外办学培训机构、各类医院、诊所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6.商服行业、生产经营场所(上述项目未包含的按此项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7.室外摊床按占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日0.30元(包括早晚市场,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收)。
8.自行清运生活垃圾到虎林市垃圾处理厂处置的单位,按量计收,每吨70.00元。
9.按营业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的单位,不再缴纳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
10.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委托专业部门代运的,采取自愿有偿原则,代运费由双方协议确定。
三、征收管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部门代收,并应签订书面委托收费协议。代收单位可以收取一定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根据征收范围和工作量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手续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严禁挤占、挪用城镇垃圾处理费。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