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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政办规〔2023〕2号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虎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23-03-24 20:39   来源:发改局信息员

市政府直属及中、省直有关单位,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完善城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减量,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征收范围

我市城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自行清运生活垃圾到虎林市垃圾处理厂处置的各相关单位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每户每年40.00元,城镇低保户和特困家庭0元。

2.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业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1.50元征收,由单位承担。

3.饮食服务业(包括各类食堂)屠宰加工厂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6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4.娱乐、宾馆、洗浴、旅店、招待所、果蔬批发零售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5.金融、保险、移动、电信、联通、邮政、电力、客运站、火车站、校外办学培训机构、各类医院、诊所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6.商服行业、生产经营场所(上述项目未包含的按此项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7.室外摊床按占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日0.30元(包括早晚市场,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收

8.自行清运生活垃圾到虎林市垃圾处理厂处置的单位,按量计收,每吨70.00元。

9.按营业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的单位,不再缴纳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

10.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委托专业部门代运的,采取自愿有偿原则,代运费由双方协议确定。

三、征收管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部门代收,并应签订书面委托收费协议。代收单位可以收取一定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根据征收范围和工作量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手续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严禁挤占、挪用城镇垃圾处理费。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虎政办规〔2023〕2号(垃圾处理费).pdf

发布者: 发改局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