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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5个中型以上国有灌区农业水价进行综合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制度
本次农业水价改革实行终端水价制。农业供水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两部分构成。
二、农业水价标准
农业供水计价方式为计量收费。国有灌区农业供水终端水价为6.2分/立方米,每亩用水最高限额为770立方米(其中:末级渠系水价1.28分/立方米,每亩用水定额470立方米)。
三、末级渠系水费提取
待灌区农民用水协会成立后,能够实现末级灌排渠系及其建筑物自主管理,灌区从水费中每亩提取6.02元(末级渠系水价),用于末级灌排渠系及其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抽水动力费
提水灌区水费中不含提水动力费。提水动力费应由用水户负担,由灌区管理单位代收代缴,灌溉期结束按照实灌面积均摊收取。
五、供水计量点
国有灌区农业供水计量点设置在支渠进水口,末级渠系计量点设置在斗渠进水口。
六、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用水精准补贴对象为灌区,补贴标准根据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差额确定,精准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七、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对积极采用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水药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进行奖励。定额内节水量在50%以内(含50%),每立方水奖励0.5分;定额内节水量超过50%的,每立方水奖励0.6分,精准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八、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
农业供水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超过定额10%~30%的,按农业供水价格12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指标30%~50%的,按农业供水价格15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50%以上的,按农业供水价格200%计收水费。
九、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凡在灌区内灌、排渠系上抽水灌溉的水田,按所在灌区水费标准执行。
建立健全供水收费制度,采取“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办法,实行账务公开,提高灌区供水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因素外,供水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正常供水,保证农业生产。用水户应当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或滞纳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或滞纳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水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后,水费增加收入主要用于农业供水设施的维修改造和供水管理,以提高供水效率和供水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用水需要。
十、加强终端用水管理
灌区要加强农民用水协会建设,鼓励支持用水户参与管水,配合灌区做好渠系的水量分配和调度工作,并由用水协会负责末级灌排渠系及其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