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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引导和促进燃煤设施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市建成区内淘汰改造燃煤设施予以适当资金补助。为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含)以下在用燃煤(含型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发放范围内。
二、补助标准
(一)淘汰改造燃煤锅炉、储粮烘干设施分时段补助标准。
1.2020年7月31日前主动完成淘汰改造的,每蒸吨补贴1.5万元。
2.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完成淘汰改造的,每蒸吨补贴0.8万元。
3.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淘汰改造的,每蒸吨补贴0.5万元。
(二)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淘汰改造者,每台(个)均补贴0.2万元。
三、其他优惠政策
淘汰燃煤设施后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在供热管网配套费上给予适当补贴(按配套费的50%),具体由企业或业户向住建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由其另行审批。
四、申报条件
完成燃煤设施淘汰任务并经生态环保、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合格。
五、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补助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初审,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发至燃煤设施单位。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燃煤设施单位承诺书(见附件1);
2.燃煤设施淘汰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3.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
4.燃煤设施淘汰改造前后的现场照片,及以下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
(1)实施集中供热的须提供集中供热协议及配套费缴费收据。
(2)实施改清洁能源的须提供新燃烧设施及配套大气污防设施合同、发票。
(3)其它有效证明材料等。
六、监督管理
1.符合补助条件的燃煤设施单位须在相关时限前完成淘汰改造工作,并提交补助申请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各有关监督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关于印发虎林市城市建成区燃煤设施淘汰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虎政办发[2020]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