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虎林市人民政府网站!

  • 政策
  • 虎林市人民政
    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 依申请公
    公开
虎政办发〔2024〕1号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虎林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1-19 10:25   来源: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虎林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虎林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全面改善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加快教育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我省边境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享受对象

虎林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在籍学生。

二、组织机构

成立虎林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长:童立群市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刘市教育局局长

长:王明华市财政局局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庆利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志文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辛德钦市公安局副局长

员:庚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甜甜市教育局副局长

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刘军兼任。今后,除虎林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变动外,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调整,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负责同志接任。

三、职责分工

(一)市教育局

负责公开招标确定非食堂供餐形式学校的课间加餐供餐企业,确保营养餐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统计学生信息,做好信息上报。监督学校营养餐发放及食堂供餐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营养餐全部吃到学生嘴里,杜绝冒领营养餐的行为发生。

(二)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营养餐所需经费,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将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冒领。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食品原材料供应、仓储等环节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四)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对学生及家长进行营养健康教育,普及膳食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五)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学校工作人员应急演练培训,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时,快速统筹协调各部门进入处置状态,提高处置事件效率与能力。

(六)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负责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四、补助标准和执行时间

义务教育学生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年1000元。自2024年3月起执行。

五、营养改善方式与内容

(一)食堂供餐模式

将虎林市新乐中心学校做为午餐(热食)供餐试点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食堂供餐质量,确保饮食健康、安全食品。

1.食堂供餐内容。

(1)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制止餐饮浪费。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一日一购”确保食材新鲜、安全、营养。

(2)供餐食谱。结合本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制定带量食谱,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2.食堂供餐基本要求。

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实行明厨亮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洁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

各学校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各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加大“互联网+监管”力度。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每次午餐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食品加工管理。

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任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任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

5.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包括临聘人员)每学期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从业人员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鼓励从业人员通过自主培训学习提高营养配餐能力。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6.资金使用管理。

实行食堂供餐的学校,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实施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财务部门应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开展定期审计。指导实施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学校应定期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加强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信息审核。

7.采购管理。

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学校应根据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项目内容;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并制定完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以学生营养改善为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购物凭证等材料并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学校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8.应急事件处置。

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应急部门应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当地应急、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应在应急部门指导下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应急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应急部门统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并向上级报告。

(二)课间加餐模式

通过公开招标高钙奶和坚果,确定课间加餐学校的供餐企业,中标企业直接配送至学校指定的营养餐储存库房,由学校安排专人发放。所提供的营养餐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保质期至少为常温六个月,所供食品必须在出厂日期两个月内送达到校,保质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每日供餐标准不足5元时,每月或每学期根据实际发放的天数,统计营养餐总差价,将进行一次性补发高钙奶或坚果。

1.公开招标。虎林市教育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组织招标,并将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餐企业和供餐食品品种、单价及资金结算方式后,实施集中采购,采购合同一年签订一次。

3.信息上报。各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前向教育局营养办上报供餐计划(供餐天数及学生人数),并于每个月25日前上报次月计划,教育局营养办将各校上报数据汇总后告知供应商,供应商根据数据配送货物到各学校。

4.运输管理。由供应商负责直接将营养加餐食品运输至学校,运输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必须确保车辆专门用于营养加餐食品运输,不得同时运输其他货物。市场局要加强运输过程中的监督力度,把好食品质量关,严防食物被污染变质。营养餐送至学校后,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当场清点并填写《食品配送登记表》,由学校及供应商各存一份。

5.存储管理。中标单位要在域内建立由市场、教育等部门验收达标的仓库,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学校要为营养餐食品存储开辟专用的存储库房,存储库房需具备干燥、通风、防潮、防鼠等条件,配备干湿温度计,避免与营养餐食品之外的物品一同储存,营养餐食品外包装箱的摆放应离墙离地各15cm,禁止靠墙堆放,各学校学生营养餐存放库房要配备360度无死角监控录像,监控视频需保存90天备查。各学校应指派专人对学生营养餐进行验收,签收货物验收单,查看产品批次检验合格报告,库存实行专人专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禁止闲杂人员接触学生营养餐。管理人员需具备健康合格证明,学校需建立专用登记表,每天对学生营养餐进出账目进行登记,并盘点库存数量。管理人员对每天可能发生的因疑似质量问题的学生营养餐要进行退换登记,设置不合格食品处置区,并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台账。

6.食品领取。①营养餐食品由各班班主任及指定学生负责领取,领取时需在《营养餐食品班级领取登记表》上签字,由学校保存原件备查。②每次只能领取当次的营养餐食品数量。③如有学生请假、生病等情况,应按实际到校学生数量领取营养餐食品。④各学校应规定统一的用餐时间,并按时发放营养餐食品。

7.食用管理。班主任老师应现场组织学生食用营养餐食品,确保食品吃到学生嘴里。饮用流程:指导学生坚持“一洗二看三闻四尝”食用流程,营养餐食品外包装应在食用完毕后统一回收处理。危机处理:如学生在食用营养餐食品后发生腹痛、腹胀等身体不适现象,学校负责人应尽快判断是否属由营养餐而引发,并进行应急处理,同时立即上报教育局营养办负责人。如超过5名以上学生食用营养餐后引发身体不适,校长应于事故发生的2小时内上报营养办负责人。营养办负责人应于接到信息的1小时内上报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将根据具体的事故原因进行应急处理。

六、强化监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应急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企业进行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各相关部门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执法部门要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宣传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营养改善计划深入人心,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学校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家长和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虎政办发〔2024〕1号(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虎林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_20240513104551

政策解读网址链接


http://www.hljhulin.gov.cn/hls/c100784/202405/c06_296311.shtml
发布者: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