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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主要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虎林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虎林市民政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鸡西市委和虎林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民政工作有关政策、标准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拟订社会救助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乡(镇)级及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管理工作。负责乡(镇)级及市本级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及市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六)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规范殡葬管理服务,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拟订养老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为困难群众配备康复辅助器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落实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ー)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落实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虎林市行政区划图。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财务审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咨询、民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业务股。管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等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管理、上报审批工作;负责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25日起施行。

虎林市民政局部门领导信息

毕书平  局  长  负责民政局全面工作

张所军  副局长  分管社会救助、办公室、社区建设、安全信访、扫黑除恶、机关作风、两院工作、精准扶贫、殡仪馆、福利办 



邮政编码:158400

联系电话:0467-5822673

电子邮箱:hlsmzj2011@163.com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建设西街23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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