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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虎林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虎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鸡西市委和虎林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申报并负责伤亡抚恤职责。
(七)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全市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退休申报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日常接访工作,信访案件的登记、转办、催办、督办、汇报及答复工作。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指导全市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拟订全市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全市退役军人事业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相关各类保险缴纳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二)业务股。
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各部门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拟订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指导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负责移交安置地方的军人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承担协调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为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政策实施。落实国家有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全市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烈士评定、批报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申报并负责伤亡抚恤职责。
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
傅大海 机关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全面业务
陈延军 副局长、分管业务工作
张丰 中心主任
李凤清 一级主任科员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虎林市工业街5号
电子邮箱:hltyjzp@163.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67-5869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