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0 17:00 来源: 鸡西市虎林生态环境局
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24时;
(二)1月28日(除夕)17时至24时;
(三)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8时至24时;
(四)2月12日(正月十五)早8时至24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域(以虎林市第一中学为中心西至大众路,东至铁道口,北至北兴东街,南至虎林市经济开发区工业街);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康养机构;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主次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各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注意事项
(一)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购买烟花爆竹时,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七、鼓励群众通过“110”、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虎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