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规范做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奖励落实到位,推动招商引资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成立虎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市商务局(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局、市工信科技局、市营商局、市审计局、经济开发区组成。
市商务局(投资合作促进局)。负责《虎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的牵头组织实施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资格的认定。
市税务局、市发改局、市工信科技局、市营商局、市审计局、经济开发区。负责协同市商务局(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进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的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兑现工作。
二、兑现原则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分两次兑现,按照项目规划批复的全部建筑工程主体封顶后,拨付应兑现的50%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剩余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项目建设达到竣工投产或正式生产经营条件,且项目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拨付。
(二)财政贡献奖励。根据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按项目1个纳税年度计算,兑现财政贡献奖励资金。
三、兑现流程
(一)企业申报。对符合《虎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条件的企业,向市商务局(投资合作促进局)申报相关材料。
(二)审核。
1.奖励资格认定。市商务局(投资合作促进局)按照《虎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奖励资格认定,并出具《奖励资格认定表》。
2.投资奖励审定。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奖励资格认定表》对申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
3.财政贡献奖励审定。由市税务局出具《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核实表》。
(三)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所有材料经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拨款流程,及时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资金。
四、附则
(一)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 企业法人或股东身份证明;
2. 营业执照;
3. 书面申请(经盖章确认);
4. 招商引资协议(包括补充协议);
5. 项目审批部门立项批复;
6. 项目预算书;
7.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8. 纳税证明(地方财政实得);
9.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