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市蔬菜棚室发展,保证供应,稳定物价,增加农民收入,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及《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蔬菜棚室建设发展的意见(2020年-2022年)》(鸡政办规〔2020〕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全市符合蔬菜棚室建设的蔬菜专业合作社、蔬菜协会、蔬菜种植大户和企事业单位。
二、扶持范围
虎林市农业发展规划区域范围内的蔬菜棚室建设项目。
三、扶持内容
新建蔬菜棚室(含老旧小区改造翻建)生产基地及农户分散建设的温室、大棚。
四、扶持条件标准
(一)扶持条件
1.温室单位建造净面积1栋(不低于450平方米),新材质,中脊高不低于3.5米,内跨不小于7米,前屋面为钢架,后墙、侧墙为砖体结构,墙体厚度不低于50厘米。
2.大棚单位建造净面积1栋(不低于600平方米),新材质,钢架无立柱,棚宽不小于10米,高不低于3.5米。
(二)扶持标准
坚持先建后补原则,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蔬菜棚室建设,鼓励农民发展蔬菜生产。能够争取到省、市扶持的基地项目同时享受该扶持政策,补贴标准不变。
1.当年新建集中连片蔬菜棚室净面积30亩(含)以上,其中温室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10%。生产型温室每平方米补贴50元,生产型大棚每平方米补贴10元。
2.当年新建集中连片蔬菜棚室净面积30亩以下(含农户分散建设),生产型温室每平方米补贴40元,生产型大棚每平方米补贴8元。
3.对当年拆旧建新集中连片蔬菜棚室参照第1条、第2条标准内容进行补贴。
五、相关程序
(一)基地建设立项程序
2020年6月15日前,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者将蔬菜棚室基地建设项目论证书报送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经考察论证,将符合条件项目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审定条件的项目告知各乡镇政府,按照基地建设项目论证书相关标准要求组织项目建设。
(二)验收及资金拨付、使用
1.验收条件。在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新建标准化蔬菜基地要设立标志牌,建立绿色蔬菜操作规程。
2.验收时间。2020年10月下旬,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组成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审批。在验收合格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结果及扶持标准,形成扶持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拨付项目扶持资金。如当年建设完工并投入蔬菜生产,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80%,余下扶持资金第二年投入蔬菜生产后再拨付;如当年完成建筑工程,但未进行生产,拨付扶持资金50%,余下扶持资金第二年投入蔬菜生产后再拨付,确保所建棚室用于蔬菜生产。
3.资金使用。市政府设立蔬菜棚室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蔬菜棚室建设。
六、总体要求
(一)蔬菜棚室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按照农地农用原则,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
1.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尤其是房地产开发。
2.严禁超标准用地,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3.严禁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4.生产设施确需配套建设简易生产看护房的,其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看护房不得修建二层及二层以上(含地下室)。
5.如违反上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放扶持补贴;已发放扶持补贴的由项目审批单位负责追缴扶持补贴资金。
原虎政办规〔2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年度蔬菜棚室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