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指挥部职责
2.3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职责
2.4成员单位职责
2.5办事机构
2.6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7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支持系统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预警分级响应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紧急处置
4.3指挥和协调
4.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5信息发布
4.6应急处置暂时停止与终止
5.后期处置
5.1组织评估
5.2保险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人员装备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保障
6.5治安保障
6.6资金保障
6.7社会动员保障
6.8奖励与责任
7.监督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预案制定与更新
7.3预案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处置船舶溢油事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水上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经济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并与《黑龙江省船舶溢油应急预案》《鸡西市船舶溢油应急预案》《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虎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虎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船舶溢油事故。
1.4事件分级
虎林辖区船舶若发生溢油事故,溢油量一般不超过10吨,属于一般船舶溢油事故,但若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在松阿察河和乌苏里江等界河(江)水域则属于特别重大船舶溢油事故。
船舶溢油事故按照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级。
特别重大船舶溢油事故:溢油量在100吨以上;溢油源不能控制;石油管道发生溢油;溢油量明显超出本预案应急处理能力;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在界河(江)水域。
重大船舶溢油事故:溢油量50吨以上100吨以下;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在敏感区内或距离敏感区有一定距离但极有可能对敏感区域造成污染损害;溢油源难以控制。
较大船舶溢油事故:溢油量10吨以上50吨以下,且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在非敏感区域,预计不会对敏感区域造成影响,动用地方溢油反应队伍和设备能够控制溢油源,并能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
一般船舶溢油事故:溢油量在10吨以下,动用地方溢油反应队伍和设备能够控制溢油源,并能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虎林市船舶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船舶溢油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反应力量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虎林海事处处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虎林海事处、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虎林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水务局、虎头水文站、人武部、武警虎林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虎林海关、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2.2指挥部职责
(1)负责本市船舶溢油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2)承担船舶溢油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传达上级和市政府相关指令。
(3)在鸡西市指挥部下达指令前,按照规定程序和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4)组织船舶溢油应急演练工作。
(5)组织船舶溢油处置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6)制定船舶溢油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本市船舶溢油处置经费预算。
(7)完成市政府和鸡西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职责
指挥长职责:
(1)负责全面指挥、协调船舶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根据事故及其他各方面具体情况,宣布船舶溢油事故等级,组织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
(3)决定应急行动所需人员、物资、资金、技术等重要事项的调配。
(4)在事故超出控制能力时,决定通知或请求其他有关单位或外部力量予以支援。
副指挥长职责:
(1)协助指挥长主持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受指挥长委派或指挥长不在现场时,组织船舶溢油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3)向指挥长提供所掌握的船舶溢油事故各方面信息,包括船舶污染物泄漏情况、损失程度、污染和损害的发展趋势,拟采取的应急反应对策、行动方案,可以调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4)按照指挥长指示,协调各有关部门参加船舶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4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配合市指挥部,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船舶溢油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舆论引导工作。
(2)虎林海事处。负责实施船舶溢油应急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协调社会船舶、船员参与应急行动,协调应急反应力量对船舶溢油实施围控和清除,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水路运输市场提供应急运力参与船舶溢油应急行动,保证人员运送和救灾物资运输。
(4)市应急管理局。参加有关应急处置行动,经市政府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或组织船舶溢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渔业船舶参与船舶溢油应急行动,通知可能受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区及渔业捕捞区,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6)市公安局。负责船舶溢油应急现场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当溢油事故涉及人员入境时,负责待边检、边境等部门对停居留人员身份确认后,沟通协调地方公安机关对停居留人员进行住宿安置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住宿登记。
(7)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所需资金筹集工作。
(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实施现场急救,协助安排医院接收获救伤员;对可能发生疫情的水上险情、事故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9)虎林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由船舶溢油引发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现场气象服务保障。
(11)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A级旅游景区,做好预防措施。
(12)市水务局。参与制定岸线污染清除方案,参与关闭取水口等有关重大事宜,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人员参与应急行动。
(13)虎头水文站: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和溢油可能漂移水域的河道水文、监测等情况。
(14)人武部、武警虎林中队。根据市指挥部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规定,组织所属力量参加船舶溢油应急行动。
(15)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加船舶溢油灭火应急行动。
(16)虎林海关。负责当船舶溢油事故涉及通关事务跨国合作,需要从虎林口岸进出口应急救援物资时,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公路现场通关工作。
(17)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指挥的通信保障。
2.5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主任由虎林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虎林海事处。
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上报船舶溢油事故信息。
(2)对船舶溢油事故信息做出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船舶溢油事故等级。
(3)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现场救助工作。
(4)负责事故报告撰写、事故有关新闻发布和信息通报工作。
(5)确定市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及负责人的通信方式。
(6)负责筹备和承办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7)负责本预案修订的具体工作。
(8)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溢油作业组、后勤保障组。
2.6.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1)在市指挥部领导下,执行应急行动方案,现场指挥船舶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根据现场各方面状况初步判断事故性质与规模。
(3)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视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4)确保已到达现场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得以合理调配。
(5)向市指挥部提出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和人员要求。
(6)密切注意污染物和清污作业动态,制止在危险条件下进行清理作业。
2.6.2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管理局、虎林海事处、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虎林海关、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事发地乡(镇)政府。
职责:由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做好现场相关动态信息的收集、传递、报送和相关信息的管理、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做好与俄方相关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应急力量参与应急行动。
(2)溢油作业组
成员单位:虎林海事处、虎林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虎头水文站、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武部、武警虎林中队和市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
职责:由虎林海事处牵头,实施船舶溢油应急现场水上、陆上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护工作;组织各方力量参与船舶溢油应急行动;对A级旅游景区、居民生活区、资源敏感区、水产养殖区及渔业捕捞区等区域采取防护措施;制定防范发生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方案和岸线污染清除方案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做好气象、水文、交通等信息共享工作。
(3)后勤保障组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事发地乡(镇)政府。
职责: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做好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所必需的公路水路运力保障、医疗救援和防疫力量、资金保障、气象服务保障、通信保障、秩序维护、所需物资储备和调配等工作。
2.7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海事、生态环境、石油、溢油防治、消防、航运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赵宇航(市水务局河道服务站站长)
周西佳(市消防救援大队平安南路消防救援站站长)
王彬吉(市气象局气象台台长)
李鹏(虎林海事处副处长)
付兴龙(虎头水文站站长)
张保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
刘衍臻(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单玉彬(鸡西市密山和虎林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副主任)
时永旭(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主任)
职责:
(1)对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对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方案提出意见。
(2)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取证,运用科学方法对溢油量进行核算,对损害进行初步评估。
(3)对船舶溢油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参考意见,并对未来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虎林海事处、虎林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虎头水文站等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对区域内水域进行实时监测,若发现存在船舶溢油事故,及时将监测到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实现信息共享。发生溢油的船舶要在第一时间向虎林海事处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信息后应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预警信息级别,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向鸡西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3.2预警支持系统
鸡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是全市统一发布溢油事故预警的信息系统,通过溢油事故预警信息网络及时进行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分级
根据船舶溢油事故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信息发布
(1)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
鸡西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一级、二级预警或解除信息通报,提出鸡西市溢油事故预警响应或解除建议,经鸡西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审定,报鸡西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鸡西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鸡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同时通报鸡西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三级预警信息由鸡西市政府发布;
鸡西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船舶溢油事故或可能引发船舶溢油事故的情形消失的,提出溢油事故预警或解除建议,经鸡西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审定,报鸡西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鸡西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鸡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鸡西市指挥部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确认可能发生船舶溢油事故的预警级别;鸡西市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引发船舶溢油事故后,根据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要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发生或者事态进一步扩大。事发地政府第一时间组织船员和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居民紧急撤离避险;按照事故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相应预警建议,启动相应预案。
解除预警发布后,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恢复常态管理。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市)政府发布。
市指挥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提出启动船舶溢油应急预案建议,经鸡西市指挥部审定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4预警分级响应
根据预警信息级别对船舶溢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共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
3.4.1一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布一级预警信息时(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在界河(江)水域)。
响应措施:做好先期处置,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全力配合好省指挥部做好溢油处置工作。
3.4.2二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布二级预警信息时。
响应措施:做好先期处置,由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全力配合好省指挥部做好溢油处置工作。
3.4.3三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布三级预警信息时。
响应措施:做好先期处置,由鸡西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行动,全力配合好鸡西市指挥部做好溢油处置工作。
3.4.4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时。
响应措施: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应急行动,并实时向虎林市委、市政府、鸡西市指挥部、鸡西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现场情况和结果。必要时,由鸡西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3.4.5响应终止
一级、二级响应终止:在接到一级、二级溢油事故预警解除信息后,鸡西市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终止各项预警行动和措施。
三级响应终止:当溢油得到及时控制,由鸡西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船舶溢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当引发船舶溢油事故因素基本消除或者已得到有效控制时,应按预警信息发布权限,及时发布三级溢油事故预警解除信息,同时终止各项预警行动和措施。
四级响应终止:由我市溢油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程序
在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第一时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信息,最迟不能超过事发后1小时。
确认为一般或以上船舶溢油事故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鸡西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后20分钟内向鸡西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和采取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以书面形式补报。
4.1.2信息报告内容
电话报告要素包括:溢油时间、地点、溢油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原因、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措施。应急行动进行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紧急处置
溢油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按照规定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4.3指挥和协调
发生一般级别船舶溢油事故时,涉及2个以上县(市)级行政区域的,由鸡西市指挥部组织协调联合行动,现场指挥以事发地县(市)级指挥部为主,鸡西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市政府可以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成员单位按照职能组织动员系统内外具有相应技能的人员,在市指挥部指挥下有序参加船舶溢油应急工作。
4.5信息发布
(1)一般船舶溢油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相关媒体,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要指派人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3)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参与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通稿及事件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4)各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事故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4.6应急处置暂时停止与终止
受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无法进行,或可能造成应急人员伤亡时,市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当报请市指挥部同意后可以决定暂时停止船舶溢油应急行动。待限制条件或风险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船舶溢油应急行动。
船舶溢油已全部清除或者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市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决定终止船舶溢油应急行动。
市指挥部决定暂时停止或终止船舶溢油应急行动后,市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参加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通报,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被动员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5.后期处置
5.1组织评估
5.1.1开展评估
船舶溢油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应急行动效果评估,在船舶溢油应急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分别报市政府和鸡西市指挥部。
5.1.2评估内容
重点对信息处置、快速反应、组织协调、应急技术、方法、行动效果、社会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估。
5.2保险
参加船舶溢油应急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工伤保险费用;参加船舶溢油应急行动的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根据船舶溢油应急行动需要,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力量,保障通信畅通。
6.2人员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采集本辖区内可参与溢油应急行动的人员和装备的数量、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船舶溢油应急保障队伍和装备信息库。
6.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船舶溢油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6.4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急救、医疗单位赶赴现场开展伤员转送、医疗救治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参与医疗救治工作。
6.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建立船舶溢油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为船舶溢油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等,保障船舶溢油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6.6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事故救援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7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政府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船舶溢油应急行动。
6.8奖励与责任
市政府应当对在船舶溢油应急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溢油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监督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对相关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普及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被确定为船舶溢油行动应急力量的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市指挥部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经常性开展预案演练,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举行综合性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
7.2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虎林海事处牵头组织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报鸡西海事局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溢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船舶溢油应急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本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虎林海事处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虎政办规〔2025〕3号(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虎林市船舶溢油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网址:
https://www.hljhulin.gov.cn/hls/c100784/202506/c06_3351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