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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节选解读(三)
2025-12-18 15:12   来源:虎林市住建局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解读:本条讲的是征收决定的公告、宣传解释及土地使用权问题。

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否补偿并未规定。原拆迁条例在实施阶段也存在此问题, 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复函》国法函199565号“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按照规定对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本条讲的是被征收人的救济权。

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即承租人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征收的对象是物权,而租赁权不属于物权范围,结合新条例的立法宗旨,故承租人不享有此项诉权。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解读:第十五、十六条讲的是房屋调查登记;征收决定公布后的禁止性事项等。   

一是,与《拆迁条例》相比较对房屋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是新条例新设立的程序。

二是,与《拆迁条例》相比较还有两处变化,即删除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及延长期限的规定。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土地用途是由行政机关确定的,当事人是无权自行改变土地用途的,故可以删除相关内容。删除延长期限的规定是防止马拉松式的征收搬迁。

三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时间,冻结发布时间、实施时间。

发布者: 虎林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