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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域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时间为我市提供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并促使项目成功落地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单位及个人(不包含公务员)。
第三条 引资人奖励
(一)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生产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旅游开发、康医养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盘活资产(企业裂变升级)项目,以新投资固定资产部分作为奖励基数,按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奖励档次进行奖励。
(四)对单个引进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对引进科技含量高、就业和财政贡献大、产业拉动力强、新业态新模式等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奖励政策。
(六)对团体或个人的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引资人奖励。
第四条 引资单位奖励
(一)税收分成:新引进落地农垦、森工、乡镇的产业项目,项目投产或运营后,按企业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年度算起,第4年起,按新上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给予农垦、森工、乡镇连续3年奖励。
(二)现金奖励:农垦、森工、乡镇、市直单位作为引资单位,引进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并连续3年奖励。
(三)项目引入方与落地方为两个单位(主体、区域)时,分别享受50%引资单位奖励。
第五条 兑现原则
引资人奖励,按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兑现,项目完成总投资额的20%后启动首次奖励程序,兑现奖金的10%;企业正式投产纳税后,按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一次性兑现剩余部分。
引资单位奖励,根据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按项目1个纳税年度计算,兑现税收分成奖励资金。
第六条 兑现流程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奖励对象,向市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申报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申请者有效身份证明;
3. 引资确认证明。
(二)审核。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对奖励对象及奖金额度进行初步认定。完成初审后,形成认定材料,提交虎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所有材料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拨款流程,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奖金币种为人民币,奖金为税前奖金,奖金获得者应依法纳税。
第七条 附则
(一)财政贡献是指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二)投资企业和未经备案的引资人不享受引资人奖励待遇。
(三)本办法涉及项目引进资金为外币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四)本办法由市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虎林市委、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虎发〔202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