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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虎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虎发〔2021〕4号)
2021-03-01 15:04   来源:投资合作促进局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虎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虎林市委办公室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虎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绿色食品加工、医药制药、进出口加工、旅游开发、康医养主导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盘活资产、高新技术、总部经济、利用外资等经济项目。

单一的种养殖业、以仓储为主的粮食加工、房地产开发、光伏及风电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生产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1亿元至5亿元的,分别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6%、8%、10%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对旅游开发、康医养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5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6%、8%、10%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对盘活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新增厂房和设备等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或报备的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或运营后,按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

三、财政贡献奖励

项目投产或运营后,按“三免两减半”标准进行财政贡献奖励。(企业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给予连续五年财政贡献奖励。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给予奖励。)

四、总部经济项目奖励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包括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企业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给予连续五年财政贡献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的、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的、2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60%、70%、80%给予奖励。

五、通用厂房租赁项目奖励

“拎包入住”租赁通用厂房的项目,前3年免收租金,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财政贡献奖励按以上二、三、四条奖励档次进行奖励。对生产加工企业购置1000平方米以上政府建设的通用厂房,给予企业购房款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贷款贴息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技研发贷款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不包括罚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外资项目奖励

对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6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八、附则

(一)财政贡献是指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二)外资项目指港澳台地区、境外资本投资的独资或合资项目。

(三)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建产业项目和投资1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就业和财政贡献大、产业拉动力强、新业态新模式等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奖励扶持政策。

(四)本政策的兑现按照《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虎政发〔2020〕2号)执行。

(五)符合本政策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奖励)政策的,按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扶持。

(六)市政府为招商引资企业及其高管提供招工、职工培训及子女就学、就医、住房等方面的支持。

(七)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适用于虎林行政区域(含农垦森工)的新引进项目,不溯及既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虎林市委、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虎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虎发〔2021〕4号  关于印发《虎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pdf

发布者: 投资合作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