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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虎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虎林市委办公室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虎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域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时间为我市提供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并促使项目成功落地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单位及个人(不包含公务员)。
第三条 引资鼓励奖励
(一)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生产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旅游开发、康医养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盘活资产(企业裂变升级)项目,以新投资固定资产部分作为奖励基数,按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奖励档次进行奖励。
(四) 对单个引进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对引进科技含量高、就业和财政贡献大、产业拉动力强、新业态新模式等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奖励政策。
(六)同一项目的奖励对象,无论团体或个人只享受一次引资鼓励奖励。
第四条 财政贡献奖励
新引进落地农垦、森工的产业项目,项目投产或运营后,按新上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40%给予农垦、森工连续3年奖励。
第五条 兑现原则
引资鼓励奖励,按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兑现,首次奖励在项目完成总投资额的20%后启动奖励程序,兑现奖金的10%;剩余部分在企业正式投产纳税后,按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一次性兑现。
财政贡献奖励,根据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按项目1个纳税年度计算,兑现财政贡献奖励资金。
第六条 兑现流程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奖励对象,向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申报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申请者有效身份证明;
3. 引资确认证明。
(二)审核。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对奖励对象及奖金额度进行初步认定。完成初审后,形成认定材料,提交虎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所有材料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拨款流程,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奖金币种为人民币,奖金为税前奖金,奖金获得者应依法纳税。
第七条 附则
(一)项目投资人不享受本办法。
(二)本办法涉及项目引进资金为外币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三)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虎林市委、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虎发〔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