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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高我市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强市、美丽虎林”,制定了《虎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虎发〔2021〕5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奖励办法》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政策背景。按照鸡西市委市政府下发《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和鸡西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兑现办法的通知》(鸡政办规〔2019〕30号),结合虎林实际,制定出台了《虎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虎发〔2021〕5号)。
二是起草过程。市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工信局、商务局等部门配合,针对我市原有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当前新形势,于2021年2月初,组织力量着手起草《奖励办法》。2月15日形成了《虎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初稿)。2月19日,殷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了《办法》。2月22日,召开市政府六届44次常务会议,再次听取关于《办法》的汇报。2月25日,经市政府六届7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制发了《虎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虎发〔2021〕5号)。
三是主要内容。《奖励办法》主要内容由适用对象、固引资鼓励奖励、财政贡献奖励、兑现原则、兑现流程和附则共七条组成。
(一)《办法》提高了引资鼓励奖励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加工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引进旅游开发、康医养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对单个引进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办法》调整了财政贡献奖励。新引进落地农垦、森工的产业项目,项目投产或运营后,按新上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40%给予农垦、森工连续3年奖励。
(三)《办法》明确了兑现原则和兑现流程。引资鼓励奖励,按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兑现,首次奖励在项目完成总投资额的20%后启动奖励程序,兑现奖金的10%;剩余部分在企业正式投产纳税后,按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一次性兑现。财政贡献奖励,根据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按项目1个纳税年度计算,兑现财政贡献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