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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虎林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0-12-10 07:54   来源:虎林生态环境局

一、制订意见的依据和背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鸡西市《关于推进2020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鸡环联发〔2020〕11号)。

(二)背景。饮水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中央及国家生态环境部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持续出台各类政策性文件,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也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列为重点督察内容,并多次对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进行实地督察和“回头看”。2020年,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和鸡西市水务局《关于推进2020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近年来,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虎林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虎政办发[2020]36号), 强化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推进保护区内问题排查整治措施、健全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体系措施、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措施。

(二)具体意见。一是严格规范推进保护区综合整治,制定“一源一策”整治方案,强化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执行。二是加强保护区内农林业污染治理,一级保护区内有序退出农业种植,严格控制经济作物种植。二级保护区内不排放污染物的美丽田园等基础项目,必须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三是强化保护区内养殖业污染治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已有的养殖设施应予拆除。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拆除,分散式畜禽养殖不得直接向水体倾倒粪便和废水。四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规范化管理。落实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运维单位,保障运维经费,严格运维考核。五是深化保护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一、二级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六是有效防范水源地环境风险,加强保护区内危险房屋鉴定、修缮、翻建的管理,逐步实现一级保护区内的现有原住民整体搬迁退出。七是加强应急防护能力建设,编制乡镇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手册,做好应急预案的发布实施。八是构建多尺度监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测。九是提升科技监管能力,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体系,加快实现“千吨万人”和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十是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监督体系,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制定并完善饮用水保护实施细则,切实加大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地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十一是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十二是健全保护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扩大生态补偿覆盖面,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十三是完善民众参与机制,积极在主要媒体进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增强公民水源地保护意识。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虎林市全市。


发布者: 虎林生态环境局